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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县一处房产却有两份房权证明

时间:2016-05-13    点击: 次    发布者:李堂平 - 小 + 大

2007年04月04日 10:12 中国产经新闻


    “一女二嫁”谁之过?

  本报记者 李堂平报道

  一处房产,两份房权证明。究竟哪份房权证明才真正有效?

  “投资房”却找不到投资依据,房管部门在没有经过详细的调查,申请人仅凭一纸申请与无关协议加上上个世纪70年代革命委员会开据的介绍信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的土地使用证,而拥有该房产地契的权利人竟然毫不知情,这种事情就出现在重庆市开县村民阳仁中身上。

  房产被“转嫁” 房权人不知情

阳的房国土地契本契


  阳仁中是重庆市开县丰乐街道迎仙村7社村民,在开县城区共和街44号有一处祖产房屋。2006年6月20日,他前去该县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权籍科更换房权证时被告之:该房产已被“丰乐合作商店”于2000年4月4日申请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权籍科桂科长出示了当初丰乐合作商店在办理土地产权时提供的依据:一份申请报告;一份1993年2月商店与他人共协议;一份1970年10月由开县丰乐供销合作社所开具的介绍信。

  细心的阳仁中发现这三份材料存在着很多问题:该申请办理土地证的时间为2000年4月,在申请报告里用于权威确认的“情况属实”印章,竟然是上个世纪90年代末已经倒闭的“开县集体商业管理公司”;介绍信的时间则是1970年10月15日,加盖的印信是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开县丰乐区供销合作社革命委员会!惊讶之余,阳仁中随即拿出1952年9月由“川东人民政府行政财政厅公署”颁发给其爷爷阳奠初的“房屋地契本契”。见此,一女性工作人员惊讶了:办理时丰乐商店不是说好没有人提出异议么?

  阳仁中要求土地管理部门调查详情并予以更换,但是开县房管局工作人员拒绝了阳仁中的要求。面对自己手里所持的地契执照和如此的产权办理程序,阳仁中立即向开县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同时要求做详细调查后撤销该证并更换产权所有人。但他的要求没有得到回应。无奈之下,阳仁中拨通了《中国产经新闻》报的电话。

  祖产房被占多方讨要难遂愿

  阳仁中告诉记者:1946年(民国35年11月18日)爷爷阳奠初在开县城区共和街33号(现44号)购买了铺房一间,木瓦结构,坐南朝北,面积0亩1分5厘8毫,当时花了三十二万一千元。1951年土改后,确定房屋权属的时候,该房子于1952年9月11日由“川东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财政厅”印发了房屋产权证明——“房国土地契本契”。1956年,爷爷年届56岁,为了一家三口人的生活便加入了合作商业(茶社),当时投资9元钱。1958年,爷爷下伸(即下村去商店工作),被分配到中和商店,因腿脚不便,便又安排到丰乐区乌杨分店做营业员。所住的共和街33号就由财政局干部张洪权(在开县政协副主席职务上退休)租住,每年租金是10元。1977年8月1日,爷爷退休,同年10月30日,父亲阳友顺接班被安排在供销社合作商店工作。1970年,丰乐区供销合作社干部袁德明没有房子居住,便持一纸革委会介绍信,以爷爷阳奠初等4人下伸、房地应随同转移为由,将租房的张洪权赶走并住进了属于爷爷的铺房。为此,爷爷于上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多次找袁德明讨要房屋,但没有讨回。1980年袁德明因工作调动到汉丰镇市管会当主任,爷爷找他要房子,因其权势大还是没有要回来。

  爷爷阳奠初于1983年逝世,1985年袁德明退休后,1986年所住房屋共和街33号(现44号)铺房就由丰乐商店接手占用,直到现在已达20年之久。阳仁中的父亲按照爷爷遗嘱多次找丰乐商店索要房屋,因为是上下级关系也未能如愿。但想到有房权证明在手,破败的铺房也没有自己在丰乐迎仙村所住的房屋方便,无奈之下任由商店占用。1998年袁德明病重,丰乐合作商店会计李某某提着厚礼去看望,后来袁德明便将自己珍藏的那封1970年“丰乐区供销合作社介绍信”交给了李某某。2000年4月11日,李某某就凭此介绍信到开县房管局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证号:共和-7-2-26),申请书上说是“50年代的投资房,至今未办理土地证”!因此,在移民搬迁中丰乐商店在新县城获得了该土地。

  阳仁中找到丰乐商店负责人,对方答复是没有投资房依据,如果要退还房产,只要上级部门说给就可以拿去。阳找到国土局,而国土局却让他找丰乐商店的主管部门。阳去丰乐商店的主管部门供销社,人家又说管不了商店,让商店做答复。至此,阳仁中没有得到任何明确答复。2006年10月,阳和亲戚去开县人民法院咨询立案事宜,答复是,有文件规定这是历史房不能立案;对于起诉开县房管局要求撤销所办土地证的行政诉讼,该院执行庭庭长答复是超过了诉讼时效,且原告应该是丰乐商店,阳是第三人不能起诉。

  房管部门该不该承担责任

  2007年2月9日,《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来到了重庆市开县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办公室。当记者询问办证程序时,魏主任告诉记者,他们是按照程序办理产权手续的,办理的手续就是记者手里的“三个依据”。记者要求查阅办理的相关资料时,遭到了魏主任的拒绝,同时拒绝回答记者提出的任何问题。

  随后记者来到开县供销合作社,就阳仁中提供的丰乐合作商店办理产权依据做了询问,供销社政工科谭科长告诉记者,申请表里加盖印章的“开县集体商业管理公司”及产权办理人“丰乐合作商店”,原都属于开县供销社下属单位,“开县集体商业管理公司”已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撤销,而丰乐商店也随着改革自行倒闭,资产与产权也归原职工个人所有,与供销社无关。谭科长和阳仁中找到商店,对方称,该房投资依据没有了。供销社去函要求丰乐商店对信访限期给予答复,但对方至今没有理睬。对于办证出现的问题,供销社纪委张书记称,在办证过程中房管部门在程序上没有做详细的调查,肯定有责任。

  2007年2月15日,阳仁中出现在开县县长接待日上。接待的王副县长当即责成国土局立即调查处理此事。

  上个世纪50年代的契约有效么?据房管局权籍科的负责人介绍,只要是解放后办理的房屋产权手续是永远有效的。

  对此类案件,法院就没有办法立案么?最近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报道的一个“六十年前的契约”案件中,法律顾问杨立新认为:“在立法中,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在所有物权法草案中都没有时效问题,也没有诉讼时效的问题。”主审的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法官也认为:“一个房屋的权属纠纷,原告是依据双方之间存在一个典当关系来主张相应的权利的,那么在我国相应的法律规范中,对这种物权、物上请求权应该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没有这个规定。”其实阳仁中和丰乐商店之间的房屋纠纷其实也是个确权的案件,法院按照文件以历史房问题拒绝立案的做法还值得商讨。

  同一幢房屋,产权人合法有效的契约一直存在,另外的权利人也持有合法的土地证,这两个都合法的手续究竟哪个有效?这得由房管部门来认真调查处理。在发稿时记者联系了阳仁中,他说还没有任何消息。对于事态的进展,《中国产经新闻》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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