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9 点击: 次 来源:渝法网 作者:孙伟航 - 小 + 大
渝法网讯(通讯员 孙伟航)高尔基曾说:“世界上一切的光荣和骄傲,都来自母亲。”母爱是一座高高的山,无论你有多大困难,她总是依靠的屏障。那高耸的身躯,为你遮风挡雨,令你心安神怡。然而,母亲终会老去,当她们生病的时候,当她们孤单无助的时候,作为子女就应该承担起赡养的责任和义务,成为她们可依靠的港湾。 案例回放: 年逾七旬的李某(女)因常年疾病缠身,生活不能自理,医药费远远超出了自己所能承受的范围。老人多次与女儿沟通,要求给付赡养费,未果。无奈之下,以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将女儿刘某诉至桦甸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刘某自2018年10月起每月给付李某赡养费1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迟迟不履行义务,遂李某向桦甸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桦甸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多次与刘某进行电话沟通,但刘某均以李某有退休工资和社会医疗保险,无需额外赡养费为由拒绝履行。鉴于几次电话沟通的效果都不理想,为了打消刘某的抵触心理,办案法官与刘某进行了面对面的约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李某虽然有退休工资,但卧病在床多年,生活不能自理,需人长期照料,实际所需的相关支出已经超出了李某的收入水平。若你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会对你采取一系列的强制措施。但我觉得赡养老人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本就不应该通过强制手段逼迫着去履行,作为子女应该发自内心自觉履行,不是吗?” 刘某最终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诺尽快给付赡养费。三日后,刘某一次性将前期赡养费付清,并向法官表示以后会承担赡养义务,按时将赡养费交给母亲。至此,母女二人重归于好,再续母女情。 法官寄语: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对老年人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该项义务的,父母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妇联或者人民法院寻求帮助。 天下母亲很少有把自己的儿女们告上法庭的,大部分都是默默忍受,独自终老。想想自己小的时候,无论闯下多大的祸,犯下多大的错,母亲都从没有嫌弃过儿女们。无论是生病还是生活遇到困难的时候,都是她们不离不弃的在身边,儿女永远都是她们心头最疼爱的宝贝。 值此母亲节来临之际,愿天下所有的母亲都能身体健康、万事如意,衷心地说一声“您辛苦了!您抚养我长大,我赡养您终老!” |
